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
2025-01-26

虚拟数字人通常是指一种存在于数字环境中的虚拟存在,通过高级计算机技术创建的人类形象,并赋予了类似于人类的多种特征和能力。早期数字人基本依靠手绘实现,更多地被称为 卡通角色或虚拟形象 ,而如今基于算法与算力的显著提升,虚拟数字人进入了多模态发展阶段。以真人驱动型为例, 超高精度 构建和 智能化 设定所塑造的虚拟形象在语言、细节、动作及神态上展现了人文温度与身份认同,更加趋向于一个真正的 人 。毫不夸张地说,现有水平下的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就是在真人上套一个数字人的壳,而 中之人 就是这一 真人 ,即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演员。  这既反映出技术发展对表现形式的革新,也反映出公众利用虚拟数字人活动或建立自身虚拟身份的一种需求,这一产业已经被重新审视,也将展现出巨大的商业与人文价值。在产业扶持与权利保护方面,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扶持政策;在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即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对数字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进行了梳理和裁判,明确了 中之人 的表演者地位,形成案例指引并得到业界广泛认同,促进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当下,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经济利益分配,而鲜有对著作权法上成为表演者的 中之人 所享有的人身权利的研究。其作为表演者在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生成过程中处于根本性地位,对其权利界定不当势必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纠纷,影响相关产业的长远发展。  一、探讨 中之人 表演者人身权利保护的意义  第一,从技术本身来看,探讨 中之人 表演者人身权利保护价值就要明晰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制作与利用各阶段中 中之人 作为表演者的贡献度。首先,生成流程通常是先建立基础数字模型并绑定关键点和预备捕捉设备,而后通过 中之人 真人表演,按照需求和预设内容进行反应;再利用捕捉设备捕捉真人的眼神、形态、动作,同时等比例驱动数字人模型,等捕捉设备完成驱动,对语音、动作、图像等转化渲染完成后就形成虚拟数字人基础原型;最后通过算法驱动与生产进行后续运行与内容丰富。关键点数量与位置的设定虽会影响数字人模型,但核心内容仍是对 中之人 的语音动作图像的录入转化,在制作阶段 中之人 对于虚拟数字人整体形象的建构显然起到了核心作用。其次,基于产业细化与具体需求的多元化,虚拟数字人实际运用阶段中 中之人 的地位各有侧重。从产业应用角度来看,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可以分成三类,一是与真人形象无关的,例如仅参与动作和语言捕捉;二是与真人形象有关并且主要依靠真人身份价值,例如知名人物形象数字化;三是与真人形象有关但是基于应用场景需求要尽可能隐去真人身份,例如创造虚拟员工或主播。由此看来, 中之人 作为表演者身份地位虽然确立,但是产业中对其个人信息的显名与隐名要求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合理保护 中之人 表演者权中的人身权利应以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  第二,从虚拟数字人产业角度来看,应当澄清的是,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仅仅是产业特定的发展阶段或是技术过渡阶段,而是一种兼具商业与人文价值的独特业态。虚拟数字人在初期是以技术发展为脉络逐步展开,但技术适用最终会受商业思维主导,无论是真人驱动型还是算法驱动型,其产业形态势必会依托商业需求而独特向前发展。通过现有硬件设备及人工智能算法水平不难看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的制作难度和门槛不断降低,其应用前景将会非常广阔。而当文化产品的创作由专业级向消费级发展时,会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正如短视频的出现与普及一样,虚拟数字人同样会兼具公共属性。这也意味着无论虚拟数字人的制作是否开源、是否旨在对外的价值挖掘,其基于文化的多样性和人文因素的考虑,势必产生对内的自我追求。因此,当任何人都有机会成为 中之人 时,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边界必然需要予以明确。  第三,从著作权基本法理来看,无论是作者或是表演者,其所享有的人身权利本就不应当忽视,尤其在新兴产业发展之初更是如此。其中个性化的内容既是主体人格和精神的延伸与外化,也是社会文化和科学繁荣的源泉,因此在属于著作权法范围内的文化产品应当明晰其所蕴含的人身权利内容。  二、当前 中之人 表演者人身权利可能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类新兴的表演者群体,其所面临的著作权法根本问题并不在于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存在困难,而在于确定为表演者后,其所享有的表明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应当如何解释与行使,以及后续的权利保护与产业效率之间的协调关系。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有表明其身份的权利,但目前虚拟数字人产业内除具备知名人物身份而自动表明外,通常情况下并不主动表明 中之人 的表演者信息,这正如同上文所述与产业特点有关。因此如何合理有效表明 中之人 的表演者身份是首要问题。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作品或是录像制品,其作为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文化产品,相关的著作人身权有时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当传播表演活动的方式不同时,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也各异。  相较于表明身份,如何认识 中之人 的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则更为复杂。这源于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和持续性,一是动作捕捉时对于作品的表演,二是真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后续对于作品的表演。关于动作捕捉时对于作品表演的利用是否歪曲并损害表演者人身权利的判断与传统思路并无差异,复杂之处在于数字形象对于作品的表演。试想,当他人将本人的高保真数字虚拟形象的表演进行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使用后, 中之人 是否可以基于邻接权予以禁止,这需要重新去考虑在高保真状态下 中之人 与 虚拟人 的法律关系以及表演形象所涵盖的范围。相比算法驱动型,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中 中之人 与虚拟数字人联系更为密切,虽然捕捉关键点选择差异会影响最终虚拟数字人的形象,但根本上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生成是依托于真人,是其在数字领域的再现,从细节、姿态、动作水平的提升趋势和发展方向也可知数字人是追求 真实的人 再现,像影视产业中视听作品拍摄要求更是如此,以求降本增效的同时提升视觉感官效果。因此,对于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形象表演的歪曲可以考虑通过邻接权中表演者人身权利这一方式进行有效规制。  三、保护 中之人 表演者人身权利的思考  实践中,出于效率考虑,往往会改变权利表现与行使方式,但应秉持制度规范与产业效率相兼容的基本逻辑。首先, 中之人 作为表演者应以灵活方式保障其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依靠 中之人 身份价值的可以直接表明,而非显性的则可以用户使用协议等方式在不影响虚拟数字人使用情况下合理标明。其次,在保护表演形象的前提下,可以以约定等方式委托权利维权,从而使整体权利许可与行使降本增效。因此,应重视虚拟数字人与 中之人 带来的法律及商业风险,赋予 中之人 以合法的权益,完善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企业合法合规展开相关业务。此外,仍有许多看似遥远但值得思考的问题,例如 中之人 及被捕捉内容与之后虚拟数字人通过算法不断丰富的内容或是表演是何关系?现阶段出于视听作品生产或产业效率考虑不予署名,在不署名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数字身份真实性和 中之人 的权益?  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犹如一山,而产业现状与法律纠纷如其一叶;观一叶以究其山,难非良策。回顾十几年前,很难想象会出现高保真的虚拟数字人及真人捕捉技术,并且达到消费级水平;同理,现在也很难想象十几年后,虚拟数字人技术将发展到何种水平,虚拟数字环境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将怎样,数字身份对于成为 中之人 的公众的影响和关联度又是怎样。因此,面对新兴事物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以产业、技术和文化发展引导虚拟数字人的内涵与未来,以谨慎且灵活的态度解释、界定各主体的相关权益,完成制度与产业融合,有效把握技术进步价值,使之更为有效地转化为社会生产要素,助推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摘要:随着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快速发展,“中之人”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指出“中之人”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中之人”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中之人”的法律地位、保护“中之人”的隐私权、完善“中之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等。 关键词: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 一、引言 虚拟数字人产业是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新兴产业。虚拟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生成的具有人类外观、行为和思维方式的数字人物,它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与用户进行交互和沟通。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是指控制虚拟数字人的真人演员,他们通过动作捕捉、语音合成等技术将自己的动作和声音传递给虚拟数字人,使其能够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各种活动。随着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快速发展,“中之人”的人身权利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保护“中之人”的人身权利成为了虚拟数字人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概念和特点 (一)“中之人”的概念 “中之人”是指控制虚拟数字人的真人演员,他们通过动作捕捉、语音合成等技术将自己的动作和声音传递给虚拟数字人,使其能够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各种活动。 (二)“中之人”的特点 1. “中之人”是虚拟数字人的控制者,他们通过自己的动作和声音来控制虚拟数字人的行为和表现。 2. “中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表演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将自己的情感和意图传递给虚拟数字人,使其更加真实和生动。 3. “中之人”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表演和创作直接影响着虚拟数字人的质量和受欢迎程度。 三、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的内容 (一)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被收集和利用,例如他们的面部特征、声音特征、动作数据等。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滥用,可能会导致“中之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姓名可能会被用于虚拟数字人的宣传和推广,如果“中之人”不同意使用自己的姓名,可能会导致姓名权受到侵犯。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肖像可能会被用于虚拟数字人的宣传和推广,如果“中之人”不同意使用自己的肖像,可能会导致肖像权受到侵犯。 (四)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名誉可能会受到虚拟数字人的行为和表现的影响,如果虚拟数字人的行为和表现存在违法或不良信息,可能会导致“中之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 四、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之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中之人”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不足 1. 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之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中之人”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2. 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之人”的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方式不够明确,导致“中之人”的人身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3. 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之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中之人”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完善我国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人身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中之人”的法律地位 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是虚拟数字人的控制者,他们的行为和表现直接影响着虚拟数字人的质量和受欢迎程度。因此,应该明确“中之人”的法律地位,将其视为虚拟数字人的创作者和表演者,赋予他们相应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等知识产权。 (二)保护“中之人”的隐私权 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可能会被收集和利用,因此应该加强对“中之人”隐私权的保护。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加强技术研发等方式,保护“中之人”的隐私权。 (三)完善“中之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 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是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权益应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应该完善“中之人”的劳动权益保护制度,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等方式,保障“中之人”的劳动权益。 (四)建立虚拟数字人产业的行业规范 虚拟数字人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行业规范。因此,应该建立虚拟数字人产业的行业规范,明确“中之人”的权利和义务、虚拟数字人的制作和使用标准、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促进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论 虚拟数字人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虚拟数字人产业中,“中之人”是虚拟数字人的控制者,他们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保护“中之人”人身权利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该建立虚拟数字人产业的行业规范,促进虚拟数字人产业的健康发展。服饰版权登记北京logo版权登记logo版权如何注册插画版权注册加急江苏照片作品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