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珠宝为例,探寻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之道
2025-01-26

一款设计精美的珠宝成品,凝聚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其魅力已远超其物质价值。然而,随着珠宝市场的日益繁荣,如何确保这些珍贵的珠宝艺术品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抄袭与仿制,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其中 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与 实用艺术作品 在概念上较为一致,且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一样更侧重于艺术性,故目前司法实践的一致做法是将珠宝等实用艺术作品归类至 美术作品 进行讨论和保护。 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 为决定性因素 珠宝等实用艺术作品除了要满足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同时满足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又因其兼具了实用性和艺术性,故相较于其他典型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在认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上有其特殊之处。通常而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经人为设计具有一定美感。从定义上看, 珠宝 广泛指使用金、银以及矿物等天然材料加工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这也就意味着珠宝原材料本身的质感、光泽、形状等天然特质已经对珠宝的美观程度有所加成,并非因人为设计而产生的,此类美感则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 审美意义 。但并不是只要经过人为加工的珠宝都能被《著作权法》保护,而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审美意义,非简单的加工制作或使用公有领域技术。当实用艺术作品作为 美术作品 被保护时,其本身也有 审美意义 艺术 之要求。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通常会将其与作品独创性结合阐述,但无论是单独分析还是结合分析都不应忽视该要件。 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我国《著作权法》遵循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的基本原则,只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类似珠宝等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部分属于思想范畴,应将其分离出来,单独评价其艺术性部分,如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则不应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实务中,主要存在 物理上可分离 和 观念上可分离 两种观点。 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 是认定珠宝等产品设计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的决定性因素,更是判断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 具有独创性且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是独创性,而珠宝等实用艺术品想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除独创性外,还需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该要求的必要性主要在于平衡外观设计专利和美术作品两种保护机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虽然也必须具备 独创性 和 审美意义 ,但标准相对没这么高。至于 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 的标准该如何界定,目前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判断珠宝等实用艺术品是否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至今没有统一标准,实务可能还是从作者的创作投入程度、作品表达形式的显著性、创作难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综合考量。 并驾齐驱充分保护合法权益 无论是平面的珠宝设计图纸还是立体的珠宝成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作品要求,都可以通过主张 美术作品 进行保护,不因平面与立体之间的转换而有所阻碍。只不过前者是作为图形作品保护,而后者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还须考虑上述考量因素。而且,基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无需登记或发表即自动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即使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作品登记,时间和经济成本也较低。 《著作权法》仅保护珠宝的艺术性部分,对该部分的保护范围认定及侵权评估标准往往都较为主观、模糊。市场上最常见的还是概念性抄袭、部分抄袭或改造式抄袭等情况,这些抄袭手段对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进行了模糊处理,非实质性部分则进行修改或改造,导致侵权认定困难重重。相较于商标和专利,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一般较低。即使权利人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也容易因在先权利、独创性低、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等抗辩主张,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与此同时,珠宝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如款式变化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等,这使得珠宝首饰在主张著作权保护时又面临更多挑战。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珠宝设计,尤其是珠宝成品,首先要重点考量美感、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否分离、独创性程度是否达到较高艺术创作水准这三个因素,只有确认其能够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之后,才能进一步讨论侵权判断问题。 然珠宝设计的著作权保护存有难点,但著作权、商标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并驱车,三条路径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以更加充分、全面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珠宝为例,寻找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之路
珠宝版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困境与出路首饰版权注册加急山东插画版权申请北京书法作品版权注册漫画版权登记浙江ppt模板版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