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构不构成作品,现在也是有争议的。 在8月17日 举行的2024开明出版传媒上海论坛上,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认为,虽然以现行著作权法衡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从发展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在出版业的应用实践已远远走在前面,立法修法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人工智能的发展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入各个领域。 出版业只是个小领域。 阎晓宏说,但人工智能时代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著作权保护,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阎晓宏说,以现行著作权法来看,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确实不构成作品,因为法律定义作品是人创作出来的。但人工智能是技术发展以后出现的新问题,在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人工智能还没有被广泛关注到。因而在学术研究和讨论中,不宜用现行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和论证。 很多人也经常引用美国版权局的例子。 阎晓宏说,他们同样不承认人工智能作品登记。但这个例子其实只引用了一半。另一半是: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经过人的修改加工,注入了人的智力因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个作品。 现实情况是,不管你认不认为它是作品,企业应用已经很广泛了。 阎晓宏举例,众多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都取得了显著效果。比如,有出版企业使用人工智能专业模型,三分多钟就能将五十多万字的作品翻译完毕,内容基本无误。再比如,以前爱奇艺拿一个几百万字的网络文学作品来改编剧本,没有半年捋不出来人物、线索、角色、故事情节,现在通过人工智能把它导成一个30万字的电视剧剧本,速度非常快,后期再通过人来修改。 所以,咱们在坐而论道的时候,实践已经走在前边了。 在阎晓宏看来,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提高出版质量、降低成本,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他认为,应该把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创作作品的工具来看待。若以工具论,人脑提问水平就非常关键,然后通过人工智能逻辑性整理、经过创作者再加工创作,内容质量可能达到更高水平。 如果质量达到一定要求的话,就应该认为它是个作品。 阎晓宏认为,通过人工智能赋能,未来出版不仅会提升作品创作质量和效能,还将改变作品创作的格局,改变创作和传播的界限。未来的出版拥有大量的数字资源,应该联合和整合,形成谈判优势,把它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大模型进行交易,取得合理报酬。
## 标题:AI 生成物虽不构成作品,但立法修法需要考虑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 生成物在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些 AI 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AI 生成物虽然是由算法和数据生成的,但并不具备人类的创造性思维和个性特征,因此不能被视为作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AI 生成物就可以被随意复制、传播和使用。在实践中,AI 生成物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作品的大量引用和改编,如果不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和规范,可能会对原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立法修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平衡 AI 生成物的创新性和原作品的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种可能的思路是,对 AI 生成物的使用进行限制和规范,要求其必须注明来源和创作者,并遵守相关的版权法规定。同时,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或平台,对 AI 生成物进行登记和管理,以方便原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进行维权和追溯。
另外,还需要考虑如何鼓励和促进 AI 生成物的创新和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 AI 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大对 AI 生成物的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 AI 生成物的创作者和使用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总之,AI 生成物虽然不构成作品,但在立法修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其对原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只有在保护原作品版权的基础上,才能促进 AI 生成物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