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模拟经营类游戏《金币大富翁》开发者起诉《动友富翁》开发运营者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围绕模拟经营类游戏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并给予整体化保护这一核心主线,一审法院认定《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二审判决认定,《动友富翁》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中的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后的结果,参与开发运营《动友富翁》的三家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500万元。 游戏整体是否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 《金币大富翁》游戏是一款现实题材的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类手游,由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世界公司)开发推出,自上线以来至今,累计注册用户已超千万。 2019年1月,由厦门麟贝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麟贝公司)、福州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友公司)、摩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多公司)三家公司开发运营的在线模拟经营类游戏《动友富翁》上线。 《动友富翁》在游戏故事情节的框架、推进节奏、玩法规则的整体架构和各系统的交互关系等方面,与益世界公司的《金币大富翁》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基于此,2020年1月,益世界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万元。 这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式施行后,首例认定模拟经营类游戏构成视听作品并给予整体化保护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益世界公司《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被告经营《动友富翁》游戏侵犯了益世界公司对《金币大富翁》游戏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游戏整体是否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考虑以下三点:首先,游戏安排人物角色以及一定的故事背景、主线情节,使玩家能感知到故事的演进;其次,随着玩家操作,游戏运行过程中整体呈现为连续动态画面,并伴有音乐和音效;最后,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对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的 摄制 理解,不宜从字面文义作狭义解释,应结合《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为产业技术发展预留空间,作品类型归属更专注于作品的表现形式,即创作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的技术和手段。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停止开发、运营《动友富翁》游戏,判决被告连带赔偿1000万元。 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律界、游戏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很多人认为,将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进行整体保护的方式,更有利于完整呈现网络游戏的全貌,也符合一般游戏用户的认知,将对网络游戏这一复杂作品类型提供更完整的司法保护。但因摩多公司、麟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模拟经营类游戏能否构成视听作品的裁量也发生了反转。 对游戏中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属于抄袭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益世界公司要求保护的并非是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而是游戏玩法规则的具体设计,已经超出了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益世界公司关于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侵害其《金币大富翁》视听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从游戏元素组合体系来看,两款游戏存在大量相似设计,数值体系设计基本相同,给予玩家的游戏体验基本相同,故可认定《动友富翁》整体抄袭了《金币大富翁》游戏玩法规则。涉案两款游戏属于同一类型的游戏,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从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比对情况来看,《动友富翁》实质上就是对《金币大富翁》中的美术素材进行 换皮 后的结果,已经超出合理借鉴、自由模仿的界限而属于抄袭的范畴。 由此,二审法院认定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益世界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麟贝公司、动友公司、摩多公司赔偿益世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网络游戏实质相似判定仍有争论 现行《著作权法》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以 视听作品 取代 电影及类电作品 ,但仍没有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网络游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困境也并没有消弭。 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指引》明确提出,所称游戏画面,是指网络游戏运行时呈现在终端设备的由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游戏元素构成的综合视听表达。 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国安表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 视听作品 为法定作品类型,扩大了具有声像、可听、可视成品的保护范围。网络游戏依存于电子设备的介质,具有动画效果、网络属性、故事情节,结果表现为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呈现形式。所以,即使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未明确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别,但是学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网络游戏虽属一门综合性艺术,但其结果表现为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影像画面,应认定为视听作品。不过,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不宜将网络游戏整体归为视听作品。
## 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能否构成视听作品?
近年来,随着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游戏成为了市场上的热门类型。然而,关于这类游戏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律和技术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 一、什么是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 二、模拟经营类游戏的特点
模拟经营类游戏是一种以模拟现实世界中的经营活动为主题的游戏类型。玩家在游戏中扮演经营者的角色,通过建设、管理和发展自己的企业或组织,来实现游戏目标。这类游戏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视觉表现**:游戏中的场景、角色和物品等元素通常以二维或三维的形式呈现,具有较高的视觉表现力。
2. **故事情节**:部分模拟经营类游戏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玩家需要按照游戏设定的任务和目标来进行游戏。
3. **策略性**:玩家需要根据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以实现游戏目标。
### 三、换皮游戏的特点
换皮游戏是指在已有游戏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游戏的部分内容,如游戏界面、角色形象、故事情节等,生成一款新游戏的行为。这类游戏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玩法相似**:换皮游戏的玩法与原始游戏基本相同,只是在细节上有所调整。
2. **快速上线**:换皮游戏可以利用原始游戏的代码和资源,快速上线,降低开发成本。
3. **缺乏创新**:由于换皮游戏在玩法和内容上缺乏创新,往往难以吸引玩家的关注。
### 四、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能否构成视听作品?
从法律角度来看,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游戏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如果游戏中的画面、声音等元素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视听作品。
从技术角度来看,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游戏通常需要使用图形引擎、物理引擎、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实现游戏的视觉效果、交互性和真实性。这些技术的应用使得游戏具备了一定的视听表现能力,为其构成视听作品提供了技术支持。
### 五、结论
综上所述,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游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视听作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模拟经营类游戏或换皮游戏都能构成视听作品。具体判断还需要结合游戏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对于游戏开发者来说,在创作游戏时,应注重游戏的创新性和独特性,以提高游戏的竞争力。同时,游戏开发者也应加强对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