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销售的小熊公仔与自己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极为相似,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因原告缺乏作品 独创性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网店出售挂件疑似侵权 原告系一家生产、经营工艺礼品、汽车礼品的贸易公司。2021年,该公司通过申请,取得作品名称分别为 摆件-白色赛车熊公仔 摆件-灰色小熊公仔 的《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完成日期均为2020年9月5日。被告公司经营着一家网店,对外销售钥匙扣、挂件等饰物。 2022年9月20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钥匙扣和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两款小熊公仔的形象极为相似,于是,从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两款小熊公仔钥匙扣挂件各一件。经对比,原告发现,钥匙扣挂件与自家摆件外观基本一致,而自己是美术作品两款小熊公仔的著作权人,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对两款小熊公仔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了相关的资料。2017年8月16日、2018年11月10日,在不同网友发布的微博附图中都有穿着灰色工装、头戴灰色帽子及穿着白色工装、头戴红色帽檐的藏青色帽子的毛绒小熊各一只,上述形象均和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中两款小熊公仔高度近似。同时,被告称,原告登记的两幅美术作品均系模仿宝马公司的毛绒熊公仔的设计表达。 这就意味着,原告创作作品前有类似的在先设计,这样会影响原告的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认为原告其实是借鉴了他人的先前的作品。 商事审判庭法官杨秋月解释道。 作品是否具独创性系著作权认定关键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要想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形式复制。本案中,需要判断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其中 独创性 要求作品同时具备 独 和 创 两个条件。 原告承认其于2012年公司创立起便从事汽车礼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在设计涉案两款小熊公仔前就已知晓宝马公司毛绒熊公仔的存在。故法院认为,原告存在接触宝马熊实物的可能。其次,将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小熊公仔及被告实际销售的两款小熊钥匙扣挂件与宝马熊进行比对,两者除在帽子、衣领等处存在较为细微的差别外,在熊头、五官、四肢的形状和比例以及在服装色彩搭配、服装设计细节处均高度近似。 因此,法官认为,原告虽已取得了两款小熊公仔的《作品登记证书》,但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为自愿登记,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故《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作为单独认定美术作品的依据。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两款小熊公仔系在宝马熊基础之上进行再创作,但再创作并未达到可区别、实质性改变的程度,与宝马熊相比并无实质性区别,两款小熊公仔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作品发行权,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不予支持。 杨秋月表示。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被驳回,维持原判。现该案现已生效。
# 不具独创性的作品登记 未必享有专有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作品登记成为了一项常见的法律手段。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即使进行了登记,也未必能够享有专有著作权。
作品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如果一个作品仅仅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复制或者改编,缺乏独创性,那么它就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在作品登记过程中,登记机构通常只对作品的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对作品的实质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导致了一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也能够通过登记获得专有著作权。然而,这种登记并不等同于真正的著作权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作品被认定为不具备独创性,那么其登记就可能被撤销。即使该作品已经进行了登记,也不能享有专有著作权。在侵权诉讼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作品的实质内容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并据此判决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通过作品登记来获得专有著作权的人来说,必须确保其作品具备独创性。这就需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更多的智力劳动,创造出具有一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作品。同时,作者还应该注意保留创作过程中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作品的独创性。
总之,不具独创性的作品登记未必能够享有专有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前提,作者应该在创作过程中注重作品的创新性和创造性,以确保其作品能够获得真正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