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途径规制利用形式审查制度的恶意诉讼行为
2024-09-14
近年来,在国内的版权纠纷中,版权恶意诉讼问题开始凸现。在这类案件中,一些行为人明知自身缺乏合法正当的权利基础,却仍受利益驱使提起版权侵权诉讼。那么,对于这一现象,应如何规范?  版权恶意诉讼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个人或机构利用版权登记的形式审查制度,将他人在先已经公开的作品进行登记,随后再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维权。例如,在徐某诉陈某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曾起诉原告所销售的牛仔裤侵害其 INC牛仔裤 美术作品的版权,导致原告商品被作禁售处理。然而,在被告声称的作品发表日之前,已有其他商家销售与 INC牛仔裤 外形极其相似的牛仔裤。被告既无法提供画作原稿,又无法证明首次发表时间,仅仅依据作品登记证书提起诉讼。这种不诚信的登记行为,存在明显的打击竞争对手的主观恶意,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恶意诉讼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滥诉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严重破坏,其危害不容忽视,应当受到相应的规制。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行为,可以采用多种规制方法。 第一种规制方法是对滥诉人予以民事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当事人存在捏造基本事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在版权恶意诉讼中,滥诉人明知自己并不享有合法取得的版权,或者取得的版权具有瑕疵,却仍以盈利为目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此情形下,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在潘某某诉义乌市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中,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对他人已公开作品进行细微修改后,申请版权登记并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以及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在认定为恶意诉讼的基础上,法院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要求原告返还在先前案件中曾就案涉作品实际收取过的调解款,并对其处以5000元司法罚款。通过这种方式对恶意诉讼人予以制裁,不仅有助于维护诉讼秩序的规范运行,也能够有效地遏制版权滥诉现象。  第二种规制方法是起诉滥诉人。版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侵权行为,恶意诉讼的相对人还能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设立为案由。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版权恶意诉讼的民事责任方面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判决。在认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版权恶意诉讼时,法院考虑的要件主要包括恶意诉讼人的主观恶意、恶意诉讼人起诉行为的违法性、起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起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例如,在魏某某诉谢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曾以原告销售的印花布侵犯其美术作品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迫使原告停止销售相应产品并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然而,在原告起诉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并非美术作品真正权利人时,被告没有进一步举证。基于此,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并不享有上述作品版权。最后,法院从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评析,认定被告先前的起诉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被告归还赔偿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第三种规制方法是让滥诉人承担律师费。在版权恶意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恶意诉讼人承担被诉侵权人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在美国,法院通常会在版权侵权案件中分析败诉方立场的客观合理性,同时考虑诉讼动机等其他因素,在此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将合理的律师费判予胜诉方。这不仅有助于引导诉权的谨慎行使,也与版权法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相契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若原告的起诉构成权利滥用,则被告有权依法请求或另行起诉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据此,一方面,被诉侵权人能够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恶意诉讼人赔偿为应诉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必要开支;另一方面,在版权恶意诉讼中,法院能够直接要求作为原告的恶意诉讼人承担被告的律师费,而无需另行起诉。这不仅能够激励被诉侵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消除恶意诉讼行为的获利空间,促使恶意诉讼人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  版权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会阻碍知识的获取、利用和传播,与著作权法旨在维护利益平衡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为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并有效改善滥诉乱象,司法机关应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充分利用各种规制措施,坚决打击版权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多途径规制利用形式审查制度的恶意诉讼行为
# 多途径规制利用形式审查制度的恶意诉讼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恶意诉讼行为也日益增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审查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途径出发,探讨如何利用形式审查制度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 ## 一、明确形式审查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起诉的审查通常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即只对起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而不对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为了更好地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应当明确形式审查的标准,例如起诉状的格式是否规范、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只有明确了形式审查的标准,才能更好地判断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防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 二、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例如,法院可以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法官可以向当事人询问诉讼的目的和动机,判断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性。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可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 ## 三、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 为了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将有恶意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法院还可以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提高其违法成本。通过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 四、完善诉讼费用制度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完善诉讼费用制度,规定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例如,可以规定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或者在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通过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增加恶意诉讼的成本,从而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 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 法官是适用法律的主体,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了更好地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应当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例如,可以定期组织法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同时,法院还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监督,防止法官滥用职权,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法院应当明确形式审查标准、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建立恶意诉讼黑名单制度、完善诉讼费用制度、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等多方面的措施,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