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教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版权曲目被判刑
2024-09-14
案情简介 2019年,郭某在编辑《某教程》时,未经著作权人王某的许可,将王某编著的钢琴教程中的部分曲目复制其中,后经某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印刷,并向其所经营公司的加盟琴行销售该书籍。经查,2020年至2022年,某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某教程》共计5500册。郭某销售5038册,从中获利51670元。2023年,公安机关在郭某处扣押《某教程》459册,经湖北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认定,《某教程》未受到正式授权。经鉴定比对,《某教程》的部分曲目与权利人王某创作的曲目完全相同。郭某在被起诉后通过与王某达成图书购买协议的方式赔偿了受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在审理过程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16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担任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推广钢琴教学法加盟项目,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王某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郭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经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516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郭某因侵犯他人著作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对于净化和优化创作环境,抵制和打击抄袭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体现了知识产权受到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还会面临高额罚金,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编著教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版权曲目被判刑
**标题**:编著教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版权曲目被判刑 近日,一起涉及编著教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版权曲目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据悉,该案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这一判决再次提醒我们,在网络时代,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音乐、视频等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未经授权收录他人版权曲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音乐爱好者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要随意下载、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