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编剧署名权不容侵犯,勿拖延直接发布内容。
2024-10-31

原标题:两会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编剧署名权,必须被尊重!蒋胜男 现在推介一部电影电视作品,海报及媒体总是有意淡漠、忽略、削除编剧的署名,只介绍导演和演员,原作者、编剧被淹没掉了,看电影的人不知道是谁编剧的。这是违反《著作权法》、不尊重原创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保障编剧在一切影视产品中的署名权。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作家蒋胜男对《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说。 不能割裂作者与作品的关系 在2021年即将正式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我国的《著作权法》一贯地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之前,这是由剧本版权和创作规律所决定,影视作品的一切是从剧本开始的,剧本版权要经过内容故事主题的立项审查才能制作影视产品。 蒋胜男认为,编剧是剧本的著作权人,是一部电影的首创,法律给予署名权排序的定位是无可争议的。 在蒋胜男看来,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对影视作品任何形式的宣传都不能割裂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剧本作者的署名权就是向社会标明故事的创作者,并拥有对作品原创故事版权和文责自负的权利。据蒋胜男了解,如某案例法院判决书中认为海报中没有署名编剧,这是商业宣传需要,不属于侵权;某电影编剧梁某诉中央芭蕾舞团在宣传芭蕾舞剧的官方网页上没有标明 原著梁某 ,法院判决中央芭蕾舞团侵害了编剧梁某的署名权,显然后者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某法院认为海报不为编剧署名是商业行为,以 商业宣传借口 把编剧和作品分隔开来的行为,侵害了 标明作者的身份 权利,有悖《著作权法》。 当下,许多电影海报及新闻报道抹杀原创、编剧,有意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只宣传导演和演员,所以看过影视作品都不知道是谁编剧原创的,而这种情况已积恶成习,对于整个原创行业形成极坏的影响。 蒋胜男说。 原创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标志 据蒋胜男介绍,在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高度强调保护原创, 原创是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标志 。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第14条要求, 把创新精神贯穿创作生产全过程。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坚持内容为王、创意致胜,提高文艺原创能力,在探索中突破超越,在融合中出新出彩,着力增强文艺作品的吸引力、感染力。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 由此,为落实《著作权法》关于影视作品的原创编剧的署名权,蒋胜男在今年两会上带来了一份《应该依据著作权法规定严格落实编剧署名权及名次权的建议》。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编剧署名在导演之前,是编导关系而不是导编的关系。一切影视作品应该严格执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名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电影的版权归制片者所有,编剧和作曲拥有剧本和音乐的独立版权,导演是重要的作者,但没有单独版权。 蒋胜男表示,因此,某某影片署名为 导演作品 ,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希望审查影视作品的部门依法纠正,不提倡一部集体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蒋胜男说,应该不折不扣地落实《著作权法》的署名称谓。 其次,蒋胜男建议,电影电视剧在海报及各种媒介中,宣传导演、演员同时,必须依法标明原创者及编剧的署名,凡不为编剧署名的,视作将作品与作者割裂的侵权违法行为。 署名权是原创编剧的基本权利 在上个世纪的电影中,无论是影片还是推荐影片的海报,编剧均排在首位。然而,这些老电影在网上推介时,却有意被篡改。 在很多国内视频网站上的电影首页介绍中,只见导演而不见编剧。编剧署名被抛在后,甚至抹去。这是有意无意将原创作者与其作品割裂开来,抹煞编剧而突出导演。这显然违反《著作权法》标明作者身份的定义。 因此蒋胜男的建议第三条是希望贯彻新修改《著作权法》,要求各网站必须依法纠正,尊重老电影的名次排序,不得篡改,不得颠倒,实事求是,尊重史实,敬畏历史,原本怎样署名就怎样宣传推介,不得以商业宣传为借口,行违法之道。 建议四是在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封面广告等宣传载体上,应依法尊重和遵循已有影片编剧的署名权,不得有意抹掉、篡改编剧的署名权和名次权。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应注明原创和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署名权是原创编剧的基本权利,也是人身权。 因此蒋胜男建议的第五点是希望各级行政审查部门,不仅在备案立项时审查编剧的剧本立项授权书,公示剧本版权作者姓名,在下达拍摄许可时,也要标明剧本著作权人的署名,在审查影片时也应该严格依法审查编剧署名权。而对剧本没有贡献度或无可认定贡献度的人,不能够由相关利益方任意署名,从而对编剧署名权任意侵犯。 没有剧本的版权就不会诞生影视的版权。尊重剧本的版权,从尊重编剧署名权开始。 蒋胜男谈道,知识产权已经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著作权法》保护着中华民族的创新能力和原创能力,这是版权经济的核心的竞争力量。纵观日本的影视作品,高度重视 脚本家 ,在宣传影片中,首先注重的是原创剧本和编剧。在知识产权竞争的世界中,我国也应该更加细致,更加严格地保护原创的权益, 只有原创版权质量提高,编好中国故事,才能讲好中国故事,才能提供源源不绝的影视作品的核心竞争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编剧署名权必须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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